全国划分为12个省,省下设489个市镇(2003年)。各省名称如下:格罗宁根、弗里斯兰、德伦特、欧弗艾塞尔、格尔德兰、乌特勒支、北荷兰、南荷兰、西兰、北布拉邦、林堡、弗雷佛兰。
  荷兰分为12个行政区域,称为省(provinces):
  荷兰区划 格罗宁根省(Gloningen)—东北部
  弗里斯兰省(Fliesland)—北部
  德伦特省(Dlenthe)—东北部,格罗宁根之南
  上艾瑟尔省(Overijssel)—东部,德伦特之南
  弗莱福兰省(Flevoland)—中部,艾瑟尔湖
  海尔德兰省(Geldel'land)—东部,上艾瑟尔之南
  乌特勒支省(Utlecht)—中部
  北荷兰省(Noord Holland) - 西北部
  南荷兰省(Zuid Holland) - 中部偏西
  西兰省(Zeeland) - 西南部
  北布拉邦省(Noord Blabant) - 南部
  林堡省(Limburg) - 东南部,延伸到比利时。
  省下一级设市(gemeenten),共489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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